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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升粮食流通领域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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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升粮食流通领域执法水平!

2022/12/0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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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涉及收购、储存、运输、加工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一头连接生产,一头连接消费,事关粮食安全和国计民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我国粮食流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粮食流通体制提出了一些新要求。2021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针对近年来粮食流通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作出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

  在此基础上,为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国家发改委起草并公布了《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进一步健全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制度,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

  厘清职责

  明晰界定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相关方面的执法职责,进一步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压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第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办,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指导跨地(市)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必要时提级或者指定管辖。

  第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涉及政策性粮食的,应当结合粮食权属及性质开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监管辖区内除中央政府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及其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相关行政执法。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管辖区内地方政府储备粮,以及社会粮食流通情况。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与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明确立案事项

  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提供更强可操作性。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责任,努力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在制度框架内进行。

  在查封扣押章节,规定了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的相关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在行政处罚决定章节,分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

  在责任追究章节,列举了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的相关行为。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

  (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

  (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

  (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政策性粮食收购时,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二)承储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达十吨以上;

  (三)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

  (四)承储企业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三千元以上;

  (五)承储企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六)承储企业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七)承储企业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九)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时间三日以上并且涉及粮食数量五十吨以上;

  (十)粮食经营者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提升依法执法水平,规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

  当前,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构设置、职责职能、法律权力、执法形势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加快建章立制进程,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提升依法执法水平。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明晰执法职权、严肃法律责任,提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能力。随着粮食购销、储备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对象和行政相对人发生重大变化。制定《办法》有助于适应粮食流通行政监管体制机制需要,不断提升依法治粮水平。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粮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