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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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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2022/10/3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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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全国率先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批示指示,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坚定不移抓下去,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进一步明确,要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围绕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决定,既是贯彻中央决策、落实省委部署的内在要求,也是稳定提高江苏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9亩,必须通过提高耕地质量来弥补数量的不足,而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提升基础地力、增加耕地产出的重要抓手。经过多年的建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进入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设数量和建成质量并重、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并重的新阶段,迫切需要加强制度供给,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决定》的出台,必将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康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不仅非常及时,而且意义重大。

《决定》共设14条,包括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原则、政府及部门责任、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建设重点、建设创新、建设管理、工程管护、保护与利用、用地保障、资金投入、监督检查等内容。

《决定》具体突出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决定》开宗明义,提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的意义,以及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重要举措”“重大工程”的总体要求,并明确贯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利用全过程的建设原则,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有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

(二)细化建设要求,着力推进高质量建设。《决定》从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建设重点、建设创新、建设管理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的主要内容。《决定》强调,形成省市县三级规划体系,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省级重点帮促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突出年亩产1000公斤粮食产能的核心标准,落实省委提出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建设任务要求;要求根据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及主要障碍因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突出建设重点,实行综合治理;要求积极开展区域化整体推进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推行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再配套的做法,以及积极应用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宜机化、生态化、智能化农田建设;要求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

(三)强化管护利用,促进长久发挥效益。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基础,管护利用是关键。《决定》从工程管护、保护和利用三个方面强化制度规定。《决定》明确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人员三个关键要素;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积极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利用。

(四)聚焦要素投入,强化建设保障机制。用地保障和资金投入保障是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康有序推进的重要因素。当前,实际工作中有建设用地困难的问题,有资金投入乏力的问题。用地保障方面,《决定》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确保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并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新增耕地优先平衡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用地。资金投入方面,要求各地政府保障财政资金投入,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支出责任,鼓励地方采取多种方式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以县为单位项目亩均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省定标准。

《决定》还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明确要求。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