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第12号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发布《牡丹籽油》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使牡丹籽油生产加工企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更加准确使用标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现就《牡丹籽油》国家标准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制定木本油料种植、仓储、加工、销售等生产标准,完善油脂产品和相关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重要部署,全面推进食用木本油脂产业的发展,2014年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积极组建专家团队,大力推进我国木本油料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保证相关木本油料标准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牡丹籽油是由油用牡丹籽提取的一种新型木本油脂,集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于一体。2011年3月,原卫生部批准牡丹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牡丹籽油正式被列为食用植物油。牡丹籽油不仅营养丰富,富含人体必需的脂肪酸成分α-亚麻酸,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血压、降低胆固醇等作用,而且还富含多种药理活性物质,具有药用价值。2014年11月,原国家粮食局批准发布《牡丹籽油》(LS/T 3242-2014)行业标准,该标准的发布,为指导牡丹籽油加工企业选购原料、规范生产和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油用牡丹的生产,增加了农民收入。
近年来,随着油用牡丹产业不断壮大,为促进牡丹籽油产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推动《牡丹籽油》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标准的研制工作。2021年,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度重视下,《牡丹籽油》国家标准顺利发布。
二、主要内容
《牡丹籽油》国家标准规定了牡丹籽油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等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油用牡丹籽为原料制得的牡丹籽油。标准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定义
国家标准中将“牡丹籽油”定义为以芍药科芍药属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油脂。考虑到国家标准的适用问题,相比《牡丹籽油》行业标准中强调采用“压榨方法”制备牡丹籽油,国家标准中未对牡丹籽油的加工工艺进行限制,主要原因是随着油脂加工工艺的不断发展,目前牡丹籽油还可以采用水酶法、浸出法等方法制备。
(二)质量要求
标准研制过程中,起草组收集了山东、河南、四川、浙江、安徽等有关主产省份油用牡丹籽样品,并对相关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分析。同时,对国内牡丹籽油生产企业进行了深入调研,为标准中牡丹籽油质量指标的设置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牡丹籽油》国家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包括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质量指标两个部分。按照质量指标要求不同,标准中将牡丹籽油分为一级牡丹籽油和二级牡丹籽油。
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参数包括:折光指数、相对密度、碘值、皂化值、主要脂肪酸组成(α-亚麻酸、亚油酸、油酸)。其中,α-亚麻酸占比为≥38%,亚油酸占比为≥25%,油酸占比为≥21%。
质量指标包括: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α-亚麻酸含量、甾醇、维生素E、角鲨烯。
由于α-亚麻酸含量高是牡丹籽油的一个显著特征,因此将其作为重要的质量等级指标。其中,一级牡丹籽油中α-亚麻酸含量要求≥42%;二级牡丹籽油中α-亚麻酸含量要求≥38%。牡丹籽油中除含有大量的α-亚麻酸外,还含有一些不皂化物,包括甾醇、维生素E和角鲨烯等。虽然不皂化物不是牡丹籽油的主要成分,但对于其独特的生理活性是不可缺少的。因此,质量指标中特别设置了不皂化物(甾醇、维生素E和角鲨烯)限量要求。其中,甾醇≥180mg/100g,维生素E≥30mg/100g,角鲨烯≥50mg/kg。
考虑到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油脂食品安全方面已有明确要求,因此,《牡丹籽油》国家标准中未列出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三)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方面包括一般规则、扦样方法、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判定规则等5个部分。其中,当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时,按不合格判定。产品经检验,有一项不符合牡丹籽油质量指标规定值时,判定为不符合该等级的产品。
(四)标签
预包装牡丹籽油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等。产品名称应标注为“牡丹籽油”,同时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加工工艺。
三、实施意义
《牡丹籽油》国家标准相关技术指标更加科学合理,更符合当前牡丹籽油质量的实际情况,《牡丹籽油》等木本油料相关标准制修订,对于增加木本食用植物油供给,丰富人民群众健康油脂消费,推动木本油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食用油脂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