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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求粮食购销领域高质量监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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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求粮食购销领域高质量监管的几点思考

2022/05/1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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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市、县(市、区)一级粮食流通监管力量有所弱化,尤其是县(市、区)一级,多则1~2个科室,少则1~2个人,还兼职其他工作。当前,为解决监管力量不足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实现粮食购销领域高质量监管。
压实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主体责任
政策性粮食购销主体作为政府事权粮的承储企业,享受财政补贴,不同于一般社会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担当和法定义务。
严格承诺制度。企业承储政策性粮前,应向粮食监管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严格遵守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申请退出。同时,粮食监管部门还应将“承诺制”与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紧密挂起钩,建立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增强政策性粮食购销主体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加强自律,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管理。粮食购销主体主观上有了自我约束机制,可以人为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也减轻市、县(市、区)因力量不足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
明确岗位责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策性粮管理具体规定,并在承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督促承储企业,一要公布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职工落实政策性管理责任和考核标准,健全完善“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主动向社会和全体职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和企业职工监督,真正把企业人员岗位责任落实到位。二要落实奖励规定。在企业内部设立反映或举报问题热线,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和企业职工力量参与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三要完善排查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切实做到责任、措施、时限“三个到位”。
加强监管执法。粮食行政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改变监管缺失缺位状况。一是加大检查力度。扎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坚持预防为先、重在引导,建立完善针对政策性粮承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醒告诫制度,进一步创新引导企业自我规范,督导企业严格执行承诺规定。二是充分发挥“12345”“12325”及地方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前哨”作用。规范举报投诉处理流程,全面及时掌握问题线索,提高举报线索查办质量和效率,紧盯线索办理。三是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坚决克服畏难、消极、不作为、乱作为等错误倾向,通过查一个案子整顿一条线,查一个库规范一个片区,警醒和提示所有粮食企业防微杜渐,确保在正确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坚决杜绝以责令整改、内部问责和移送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四是通报典型案件。开展以案说法、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进一步提升粮食流通执法监管震慑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强力高压势态,释放强监管、严执法信号,倒逼企业严格责任落实、严格库存管理、严格政策执行。
加快补齐粮食仓储信息化建设短板
完善粮食仓储信息化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仓储管理智能化、数字化水平。积极研究通过大数据发现问题线索,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收集,比对购销数据、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建立“转圈粮”“以陈抵新”等违法违规问题的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实现互联互通,达到最有效、科学的监管,实现从结果监管到过程监管、从现场监管到远程监管、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从人工监管到大数据监管的深刻转变。通过粮食仓储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粮食购销领域监管效能,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实现政策性粮食库存数据实时可查。每笔业务从收购检斤称重、质量检验、高效入库、仓储管理到拍卖出库全流程公开透明、逻辑严密、勾稽精准、账实相符,为“四不两直检查”提供便捷数据支撑。
实现粮食来源、去向可准确追溯。将出入库、仓储管理业务有效衔接,实施出入库实况及储存期间粮食变动情况留痕化管理,减少人为干扰,为监管提供所需全流程记录,并作为粮食业务电子证据,最大限度堵塞管理漏洞。
实现定向销售粮在线监管。增加定向销售粮监管子系统,加强闭环管理设计,将销售地、中转地、流入地三方监管形成一个闭环整体。
实现远程、移动、全时性巡查。通过电脑、手机、IPAD远程日常监控粮温,随时动态、可视化了解库点各仓房粮食数量以及质量情况,精准定位仓房具体地理位置,通过技术手段对政策性粮食实行每日24小时在线监控,每周定期开展远程巡查,为线下针对性检查提供依据。
实现数据共享。横向与本级其他部门,纵向与上、下级业务部门互联互通,增加粮食流通管理透明度范围。    
拓展粮食流通强监管人员力量来源
要用发展思维破解监管力量不足现实难题,充实和壮大粮食购销领域监管队伍。
建立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建立与市场监管、纪检等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统筹制定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组织联合办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粮食流通监管执法区域协调机制,在属地监管的基础上,采取跨区域联动的方式,重点加强区域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打击跨区域违规违法行为。
拓宽粮食流通执法人员来源。通过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引导各地,动员县(市、区)粮食归并后的发改或农业农村部门更多行政人员参加所在地司法部门组织行政执法考试,壮大粮食执法人员力量。

充实粮食流通监管力量。借助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和专项巡视巡察整改契机,积极争取编制管理部门支持,增加监督检查人员编制,加强执法督查机构、队伍建设。 

(来源:粮油市场报)